快讯摘要

【南京玄武法院判决:微信办公属于加班,酒店需向员工支付2.4万元加班费】在现代职场,微信等社交媒体的使用已经日益普遍,特别是在加班认定方面引发了新的争议。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...

快讯正文

【南京玄武法院判决:微信办公属于加班,酒店需向员工支付2.4万元加班费】在现代职场,微信等社交媒体的使用已经日益普遍,特别是在加班认定方面引发了新的争议。南京玄武区人民法院近期审结了一起劳动争议案,涉及一名酒店高管被要求在非工作时间通过微信打卡汇报工作情况,法院判决这种行为构成加班,酒店需向该员工支付加班工资2.4万元。案件背景显示,该员工于2021年10月11日与南京某酒店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,约定正常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。但在实际工作中,该员工被要求在周五和周六深夜通过微信工作群打卡,提交工作成果,而且没有结算加班工资。该员工认为这一行为属于加班,并要求支付加班费。法院审理后认定,该员工在非工作时间利用微信完成的工作,并非偶发性沟通,而是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,反映了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特点,因此应认定为加班。同时,鉴于微信记录和打卡记录只能显示特定时间的沟通行为,无法完全证明劳动持续状态,法院综合考虑了加班的频率、持续时间和薪酬情况,决定酒店支付2.4万元加班费。本案也引起了对"隐性加班"现象的关注。休息时间通过微信回复工作事宜通常不会被认为是正常加班,但此案反映了社交媒体的使用变相增加了劳动者的工作负担。因此,对于使用微信等数字化工具进行工作的行为,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并依法支付相应的加班工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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